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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3 11:01:25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2016年6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第8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发挥专题询问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询问人)对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专项工作进行的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包括“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法律法规实施及部门履职情况等。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和方案。
专题询问一般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召集专题询问会议。
第六条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指导、调度专题询问的组织实施。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询问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询问组织机构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及应询部门,并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工作协调,有序推进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询问组织机构负责拟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应询部门、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询问人、列席范围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专题询问应严格按照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题询问会议之前,专题询问组织机构围绕询问议题组织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了解情况,认真撰写调研报告。
    组织调查研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群众代表等参加,并广泛征求有关各方面意见,保证调研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一府两院”及应询部门要积极配合,实事求是撰写专项工作报告,认真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于专题询问会议十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专题询问会议七日前发出通知,同时将专题询问调研报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资料印发参加询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一府两院”分管负责人或应询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专项工作情况。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逐一向部门提出询问,应询部门主要负责人(简称应询人)回答询问。涉及具体业务的,应询部门有关人员可作补充回答。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询问议题和部门职责,抓住关键和要害,不回避矛盾。询问人可以进行追问,也可以就询问问题发表意见。其他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但应避免重复。
    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实事求是、直截了当,不能推脱敷衍,避重就轻。对询问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并于会后十日内书面答复。询问问题涉及国家机密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可以不予回答。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询问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询问及审议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签印、函送“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应询部门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应询部门落实答复的具体事项,保证有问有答、有答有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应询部门落实专题询问意见不到位的,应向主任会议必要时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情况,形成责令继续整改的意见,或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整改,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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