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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
(2012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2-05-14 10:00:35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实际,对进一步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拟订和审议有关法规案工作
    1、提出建议立法项目并编制立法计划。专门委员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编制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提出有关立法建议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对常委会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2、依法提出法规案。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要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可以由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或委托起草。起草过程中要吸收法律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参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共识。法规案经本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门委员会要注重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不断增强立法工作主动性,逐步增加提出法规案的数量。
    3、审议法规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意见。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4、参与做好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专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年度立法计划,对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了解起草进展情况,积极与起草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或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审议结果的报告,确保年度立法计划完成。
    5、做好法律法规草案征集意见工作。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来淄或来函征求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二、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6、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应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于每年12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并起草专题调查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在进行报告的二十日前,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由报告机关对报告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督促报告机关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及时了解审议意见落实和决议执行情况,抓好督办落实。
    7、做好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的有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应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
    常委会在对专项工作评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按照评议议题拟定评议调研方案,组织开展评议调研,起草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将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评议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印送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被评议单位在要求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8、组织好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工作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于每年12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一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进行调研,研究拟定常委会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具体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及时提出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听取审议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将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在三个月内,继续保持与主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听取汇报,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加强跟踪督查,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9、协助全国、省人大做好执法检查和调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协调配合与组织实施工作。
    10、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主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经审查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应予修改、废止、撤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依法纠正;如果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可以提出要求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1、协助做好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组织受质询机关在本委员会会议上的口头答复工作,并及时将答复情况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12、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要通过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和帮助。
    13、提高处理代表议案的质量。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大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时,要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联系,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对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建议列入市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对暂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常委会的相关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要在认真审议代表议案的基础上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14、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意见的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
    对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作为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加强调查研究
    15、切实提高调查研究的实效。专门委员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委员会工作始终。要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需要,结合自身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深入系统地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高质量调研报告,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加强与“一府两院”、区县人大联系和对外交往、交流
    16、加强与“一府两院”、区县人大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以及网站等方式,加强与“一府两院”及部门、区县人大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对“一府两院”及工作部门、区县人大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7、增强对外交往、交流的实效。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从自身工作特点出发,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全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增进与兄弟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交流。?
    六、加强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
    18、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知识学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准则,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19、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应于3天前通过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报经主任委员批准。每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要通报上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除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者外,一年累计缺席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劝其辞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20、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专门委员会要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服从依法表决结果。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21、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制度。专门委员会要密切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积极邀请代表参与工作,包括向代表征求意见,吸收代表参加有关法规草案审议,参加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并形成制度。
    22、加强工作机构自身建设。专门委员会要按照认真专业务实的要求,加强本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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