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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请销假规定
(2012年8月31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八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2-10-16 15:43:22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本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请假,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报第一副主任批准。
    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经秘书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并向第一副主任报告;超过三天的,经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第一副主任批准。
    部门县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报告;超过三天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并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科长(主持工作的副科长)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的须向秘书长报告。
    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三天的,经科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的须同时报告秘书长。
    三、请假超过三天的,应填报《请销假报告表》,说明请假的事由、天数、地点、路线、往返时间等,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将《请销假报告表》交办公厅组织人事科备案。
    四、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电话或口头按批准权限向领导请假,但事后须补办请销假手续。
    五、请假期间,要认真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加强沟通协调,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因故确需续假的按原请假手续办理。
    七、对违反本规定,擅离岗位的工作人员,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国家及省、市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办公厅组织人事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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