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立法咨询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立法咨询程序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立法咨询程序规定
(2015年10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接受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专家立法咨询工作,由其工作机构承办。
法工委的专家立法咨询工作,由其自行承办。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邀请专家咨询前,应当制定专家咨询工作方案,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第一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工作方案中,应当附有拟邀请专家的简介。
第六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可以就下列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重要问题,向相关领域的专家提出咨询:
(一)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二)法规案的起草、审议;
(三)法规案审议、研究修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法规案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
(六)其他需要咨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邀请专家,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一)在本学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者业务骨干,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二)省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精通本领域业务的工作人员,且担任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八条 邀请专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专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家人数。
第九条 立法咨询,主要采取委托专家专题研究、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参加听证会等形式。
以专题研究形式咨询的,应当提前将咨询提纲、法规草案和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并明确其提出研究报告的时间。
以会议形式咨询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咨询提纲、法规草案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
咨询提纲应当列明咨询的内容,包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各方面关注度较高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第十条 专家应当对咨询事项认真研究,按要求提出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应当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咨询意见,将其作为审议或者研究修改法规草案的重要参考。
专家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反馈,并归入工作档案。
对法规案重大问题的咨询、专家重要咨询意见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咨询费等,从地方立法经费中列支。咨询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