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保障地方立法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立、改、废并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编制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报送、论证、拟定和通过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7月上旬开始征集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地方立法建议项目。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向有关部门、单位征集;
(二)在市人大网站和政府法制网站上向公众征集;
(三)采取寄送信件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
第六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在9月底前按下列规定报送: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
(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分别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
(三)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其他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报常委会法工委。
第七条 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有以下内容:
(一) 立法项目的名称;
(二) 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 法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第八条 立法计划项目实行论证制度。论证项目由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提出,报主任会议确定。立项论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综合协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立项论证可以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立项论证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也可以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项论证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论证,向主任会议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内容包括:立法的背景情况,调整对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矛盾焦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对立项的意见,是否予以立项的建议意见等。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有关立法建议项目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于11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不列入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规定的;
(二)法规的调整范围、内容在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家、省已列入立法计划的;
(三)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能够解决的。
第十一条 常委会法工委在综合市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结合上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预备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的,应当附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报告,法规文本草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时间等内容。列入调研预备项目的,应当附调研提纲或者计划。调研预备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计划,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到人,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起草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了解和掌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起草任务。根据需要,常委会法工委适时参与有关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公布程序,按照《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