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会议决定事项,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研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安排意见;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视察的年度计划。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三)研究拟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各项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
(四)研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调研报告、初审意见或审查报告。
(五)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和专项工作评议等重要活动。
(六)研究 “一府两院”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并进行督促检查。
(七)决定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研究市人代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认为必要的时候,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决定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提出对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听取并印发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十四)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的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责成“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确有错误,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或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复议和复查。决定对重大案件进行调查或审查并提出行政执法或司法建议。
(十六)提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提名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对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
(十八)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室的工作汇报和重要建议;决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室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及其重要事项等;安排协调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室的重要日常工作。
(十九)决定常委会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二十)研究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办理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处理常委会会议授权的事项和需要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或者秘书长请假。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提出,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并可以由本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视其内容由相关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室起草,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召集人可以请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由办公厅负责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厅或者相关办事机构整理、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室按工作职责承办。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