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人大代表小组建设,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建设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二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把代表小组建设列入常委会的工作内容,定期研究,加强指导。
第三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要密切与代表及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代表参加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代表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五条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以15人左右为宜,并推选2名代表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代表小组应当有活动场所、活动制度、活动计划、活动档案。
代表小组在固定活动场所,悬挂 “淄博市人大代表XX小组活动室”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订阅与人大工作有关的学习资料。
建立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保证代表小组活动规范有序。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
建立代表小组活动档案,真实记录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代表履职情况。
代表小组可以通过建立代表联系选民接待室、代表小组网站、代表电子信箱、征求意见箱等方式,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
第八条 每个代表小组每个季度应当集中组织1次活动。
第九条 代表小组要依照代表履行职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下列内容开展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就地视察,进行调查研究;
(四)开展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五)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
(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十条 代表小组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
(二)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同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他代表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代表小组召集人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检查指导代表小组建设、活动和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组织一次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代表小组召集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解放军代表小组由淄博军分区政治部协助组织实施,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本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