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
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相对固定,适当集中,定期轮换。
1、机关车辆由办公厅车管科统一管理、调度。
2、机关实行固定和相对固定相结合的用车制度。
固定用车的范围是: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②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和原主持工作的副主任;③未办退休手续的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④老干部服务工作、接待工作及其他经研究确定的固定车辆的部门。
其他部门的车辆相对固定。相对固定的车辆每两个月一轮换。
3、各部门车辆固定和相对固定后,一般不再向办公厅申派车辆。
4、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时,车管科可以调用固定和相对固定的车辆(油料另计)。常委会原副主任的车辆,在不影响领导使用并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车管科可以调用。
5、车辆出市,驾驶员或相关部门需向车管科报告,并填写长途派车单,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车管科派车。在市外的车辆如临时变更目的地,应及时报告车管科。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一般不派车。
6、节假日机关值班车由车管科统一安排。值班车由当日值班领导派遣,只能用于公务,没有特殊情况不出张店城区;确因公务需出城区的,由值班领导批准。各部门工作用车节假日停驶,确需用车的应提前告知车管科。
7、使用中巴车,需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并提前2天向车管科提供相关活动方案,并标明行车线路。
8、机关车辆年审由办公厅车管科统一安排,驾驶员具体实施。
9、出车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财务相关规定。报销流程为:驾驶员签字―→财务科审核―→车管科长审签―→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签―→办公厅主任签字―→财务科报销。
二、车辆燃油管理
车辆燃油管理的原则是:定点、定额、包干。
1、机关车辆加油实行IC卡管理,一车一卡。
2、IC卡每月定额充值,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参与轮换的车辆在轮换到另一部门时,驾驶员需把本车油箱加满,且IC卡上额度完整。
3、IC卡不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现加油卡与车号不符加油者,视情给予处罚。
4、车辆只能在张店城区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确需在外地加油的,驾驶员向车管科报告后可用现金购买,凭长途派车单报销。
5、燃油费用每月一结算,月底前购买下月的燃油。
三、车辆维修管理
车辆维修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保证质量,民主公开。
1、车辆维修由办公厅车管科统一安排。
2、车管科组建车辆维修评估小组。小组设3名维修监督员,负责对报修项目、零配件更换和车辆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验收。维修费用,将定期向机关人员公布,接受监督。
3、车辆维修的流程为: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单》―→维修评估小组进行评估鉴定并签署意见―→车管负责人批准―→维修。单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办公厅主任批准。
4、车辆维修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未经申批修车、不按批准车号修车、不按规定的项目作业或乱收费、巧立名目拿取私用物品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机关车辆大修,需经办公厅主任批准。车辆大修时,工作用车由车管科统一调度。
四、事故处理
车辆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接受处罚。
1、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要立即报告车管科。车管科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置方案,逐级报告。
2、事故处理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因酒后驾车等恶意违章造成事故,按照有关规定驾驶员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