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机关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会制度。
(二)统一管理的原则。凡财政拨入经费全部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厅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的具体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机关财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取“一支笔”审签的方式。
(四)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按照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避免超前安排支出。
(五)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一万元以下的财务开支,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二)一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由秘书长、分管办公厅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决定。
(三)特别重大的财务开支,提交秘书长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报销结算的程序
(一)经手人和部门(室、委、局、中心、处)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于办公厅各科的,经手人、科长和分管副主任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二)财务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办公厅主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四)财务科报销入账。
办公厅主任对日常报销结算的审签,实行每周集中时间办理的办法。
四、有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省人大常委会拨入的住淄全国、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留市统一使用。市财政拨入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活动经费。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室专项活动经费,按照机关相关规定使用与管理。
(三)立法经费。市财政拨入的立法经费,专项用于列入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调研、考察、会议、咨询、培训等事项。
(四)会议费。需要使用财政经费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招待费。接待来宾,按机关有关接待规定执行。定点接待宾馆办理结算时,应提供接待明细表、酒水明细单(餐后,由机关有关陪餐人员立即在酒水明细单上签字,再由接待科负责人、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
(六)印刷费。因工作需要送外单位印刷的文件、材料,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印刷明细表、文印通知单(文印通知单由秘书科负责人和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
(七)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应填写差旅费结算单,详细注明出差事由、以及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八)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报销时,应提供维修费汇总表、车辆维修明细单(车辆维修明细单由驾驶员、车管科负责人和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分别签字)。
(九)车辆燃油费。机关车辆加油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报销时,应附单车油耗汇总表。
(十)水、电、暖费用。机关水、电、暖费用由办公厅拨付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负责对外结算。
(十一)托儿费。托儿费报销在每年1月份、7月份集中办理,报销金额上限按淄博市有关文件执行,超额部分个人自付。
(十二)在职学习补助费。符合岗位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机关在职在编人员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的,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被录用到或者调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时的最高学历为基准,参加更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机关给予补助部分学费的奖励,其中专科不超过3000元,本科不超过5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5000元。学习期间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学习结束后,凭正式学费发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经办公厅组织人事科审核后办理补助领取手续。
(十三)借款。机关工作人员因参加公务活动需要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厅主任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一次借款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财务科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安排资金。公务活动结束后7日内,办理还款手续。该笔借款还清之前,该借款人不得再次借款,财务科不予报销其他新单据。
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确需垫支医疗费的,由老干处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厅主任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住院押金收据和出院结算发票,由办公厅老干处保存,医疗保险报销款以转账方式存入机关帐户。
在职人员因病住院,机关原则上不负责垫支医疗费。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归还借款,逾期不还的,从借款人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还。
工作人员调离机关应还清借款,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五、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把关。收付现金当面点清,及时核对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做好对账工作。
(三)提取现金一般应两人以上一同前往。
(四)做好部门预决算编制和资金争取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五)定期分析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