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常委会机关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保证机关印信的正确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及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启用和停用印章应经过批准,并以办公厅文件予以公布。
二、常委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内部科室、下属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的刻制和销毁,由秘书科办理。
四、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厅的印章,由秘书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常委会党组的印章,由组织人事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的印章,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办公厅各局、处、室、科的印章,分别由各局、处、室、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类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使用各类印章的批准权限:
(一)加盖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印章,应经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
(二)加盖办公厅印章,应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者办公厅主任批准。
(三)加盖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办公厅各各局、处、室、科的印章,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办公厅印章的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一)各类文件需加盖印章的,经办人员填写拟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二)其他文字材料、印制各种证件、对外报送表格、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和公函、出具证明材料等需加盖印章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印章(介绍信)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三)有关领导因故不能在《印章(介绍信)使用申请表》上签字批准的,可以口头通知印信管理人员先行加盖印章,事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七、秘书科印信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厅印信的使用情况;组织人事科印信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常委会党组印章的使用情况。
八、机关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需要使用介绍信的,由秘书科开具。
对外联系工作,一般不予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工作结束后三日内经办人应向印信管理人员说明使用情况,并退还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
九、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确需加盖办公厅印章或者由办公厅开具介绍信的,应填写《印章(介绍信)使用申请表》,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者办公厅主任签字批准。
十、印信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未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不得加盖印章或者开具介绍信。
十一、印信管理人员不得出借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加盖公章、开具介绍信。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办公厅开具的介绍信或者空白介绍信从事工作以外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