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常委会机关文印、传真工作的管理,保证文印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厅统一管理机关文印工作,秘书科负责安排文件、材料的印制。
二、机关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文件发放范围和印刷数量,避免造成浪费。
三、拟稿部门负责文件、材料的录入和校核。
四、文印室负责除第三条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的录入,以及送印文件、材料的排版和印制。
五、部门印制文件,应填写拟稿纸,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关领导审定签字后,送交秘书科;印制其他文字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在材料首页右上方空白处签字后,送交秘书科。
六、秘书科负责印制事项的接收、登记、安排和印好文件材料的交付。拟稿部门不得直接安排文印室或印刷所印制文件、材料。文印室不得承接无“文印通知单”的送印任务。
七、送印、承印程序和要求:
(一)送印部门填写“文印通知单”,提供文件、材料的电子版以及同版的纸质清样;
(二)秘书科对送印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并在“文印通知单”上签字后,送交文印室印制;
(三)文印室接到“文印通知单”和拟印文稿后,按照公文的印制规范及时进行排版、印刷、装订,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印制事项;
(四)印制完后,由送印部门查验质量、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确需重印的,应征得秘书科的同意。
八、文印人员要遵守工作制度,熟悉公文印刷规范,确保文件印刷质量。
九、文印人员应将废弃文件集中存放,统一销毁,防止失泄密。
十、禁止在文印室内随意翻阅文件、吸烟、聊天。
十一、复印、传真工作管理
(一)需要复印公文的,应填写“文印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秘书科登记并安排复印。
(二)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报请办公厅主任同意。
(三)需要发送传真文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秘书科负责发送;已配备传真机的部门,由部门发送。
(四)接收的传真文件,需要批办的,送办公厅主任签批;不需要签批的,直接送交有关的部门。
(五)涉及接待内容的传真文件,由接待科单独接收。
(六)不得复印、传真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十二、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