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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规定
(2009年4月10日秘书长会议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0-05-12 09:15:49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管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的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处具体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一、学习和集体活动服务工作

    1、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向离退休干部传达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常委会机关工作动态等。

    2、协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收缴党费。

    3、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市委、有关单位和本机关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4、组织离退休干部视察、参观考察等活动,并做好医护工作。

    二、生活服务

    1、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市内活动一次、省内活动一次、省外活动一次,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开展定期走访活动,了解和掌握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情况。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至少每月走访一次。

    3、组织重要节日的走访慰问工作,协调、陪同领导前往祝贺离退休干部生日。

    4、及时将机关分发的款、物送到离退休干部家中。现金和易变质的物品,应当天送到;其他物品不超过两天。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及时通知其本人或家属。需转交的信件及物品,应在接到的当天通知本人,按其意愿及时送交或处置。凡送交的现金或贵重物品,应登记备案。

    5、离退休干部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医疗保健服务

    1、离退休干部到医院就诊时,协助家属联系有关专家、医生。对住院治疗的,及时做好有关服务。住院期间,家属要求转院治疗的,由其家属负责联系医院,离退休干部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凡经医院诊断,发现病情较重或需住院治疗的,应于当日或第二天向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协调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对住院治疗的,陪同领导前往探视。

    3、每年组织离休和厅级(不含享受厅级待遇的)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每两年组织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检查项目,按市保健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查体中发现有明显病变和确切诊断的,应立即通知本人或家属,并按干部保健的有关规定,协助联系医院组织会诊和治疗。

    4、离退休干部在市直机关医院的诊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住院期间公费医疗范围外的治疗和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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