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安全行车,更好地为机关公务用车提供保障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正式驾驶员、借调驾驶员和被派遣驾驶员。
第二条 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车管科具体做好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驾驶员应做到: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2、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3、积极参加有关业务知识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不打听、不传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消息。
4、按要求完成出车任务,服务态度良好。
5、夜间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应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
6、保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按时出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7、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要向车管科负责人请假,事毕要销假。
第四条 驾驶员应遵守机关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部门轮流服务的驾驶员休假时,应事先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休假期间,驾驶员应将车辆钥匙交车管科。
第五条 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常委会原主任(副主任)服务的驾驶员,要坚持正常的上下班制度,领导用车时驾驶员应向车管科报告。车管科将不定期将驾驶员出勤、出车情况向所服务的领导通报。
第六条 车管科每半年调取一次车辆交通违法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本人,必要时在机关公布。车辆交通违法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驾驶证的各类资料和年审手续,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车、证年审。因资料丢失、违章等个人原因延误年审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驾驶员停车待岗并停发出车补助;被派遣驾驶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油耗与行驶公里数明显不符的;
3、服务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4、车辆保管不当、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
5、不能保持通讯畅通,经常耽误出车的;
6、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交管部门查处的;
7、因个人原因延误车辆、驾驶证年审的;
8、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私自、因私出车造成较大事故的;
9、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负主要责任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