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号

任前法律考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驾驶员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1日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0-05-12 09:20:21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安全行车,更好地为机关公务用车提供保障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正式驾驶员、借调驾驶员和被派遣驾驶员。

    第二条 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车管科具体做好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驾驶员应做到: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2、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3、积极参加有关业务知识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不打听、不传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消息。

    4、按要求完成出车任务,服务态度良好。

    5、夜间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应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

    6、保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按时出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7、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要向车管科负责人请假,事毕要销假。

    第四条 驾驶员应遵守机关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部门轮流服务的驾驶员休假时,应事先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休假期间,驾驶员应将车辆钥匙交车管科。

    第五条 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常委会原主任(副主任)服务的驾驶员,要坚持正常的上下班制度,领导用车时驾驶员应向车管科报告。车管科将不定期将驾驶员出勤、出车情况向所服务的领导通报。

    第六条 车管科每半年调取一次车辆交通违法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本人,必要时在机关公布。车辆交通违法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驾驶证的各类资料和年审手续,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车、证年审。因资料丢失、违章等个人原因延误年审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驾驶员停车待岗并停发出车补助;被派遣驾驶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油耗与行驶公里数明显不符的;

    3、服务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4、车辆保管不当、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

    5、不能保持通讯畅通,经常耽误出车的;

    6、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交管部门查处的;

    7、因个人原因延误车辆、驾驶证年审的;

    8、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私自、因私出车造成较大事故的;

    9、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负主要责任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鲁ICP备09053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