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2 09:23:04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一、相对固定和轮换到工作部门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厅和部门共同管理。办公厅组织驾驶员进行思想、安全等知识教育,负责车辆维护等服务性工作;部门负责部门的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二、部门工作用车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停驶,因公确需用车的,须提前告知车管科。
三、部门派车出市,须填写长途派车单,由办公厅批准后通知车管科。工作用车不得出省。
四、为现任常委会领导服务的车辆,需要出市的,驾驶员须向车管科报告。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常委会原主任、副主任服务的驾驶员,须坚持正常上下班制度,领导用车时,驾驶员须向车管科报告。车管科将不定期将驾驶员的出勤和出车情况向所服务的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上述两类车辆在外地加油,须提前向车管科报告。
五、私自、因私出车造成较大事故的,或因公出车发生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且交管部门裁定负主要责任的,正式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安排从事保洁、保安等工作,被派遣驾驶员退回劳动派遣单位,且均须承担一定的经济处罚。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负担的费用,由用车部门和驾驶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