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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备案报告
发布时间:2017-10-25 11:04:4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博 山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备案报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7927博山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草案)》。现将该规定及其说明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2017年10月10日
 
 
博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
若干规定
2017927博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部门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监督法》《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本级部门预算,是指与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区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及向社会公开事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四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下一年度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相关文件资料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具体内容包括:
(一)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文件;
(二)编制部门预算的定额标准;
(三)部门预算表格样式。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草案(“二上”预算草案),在报区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七条 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应当细化。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第八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初审、预审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收入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合规,支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体现了效能和节俭的原则;
(二)项目支出安排是否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部门职责相一致,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确定绩效目标;
(三)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以及“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第九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区本级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的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本级各部门预算,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部分部门预算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经备案审查的部门预算,认为有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调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交区政府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预算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区本级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执行,各部门、各单位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规模,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部门预算收支,强化预算约束。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依法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执行等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的监督。区政府财政部门及区本级各部门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区本级部门重点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随部门预算、决算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进行调整,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事项时,既要报告区级预算科目调整情况,也要报告相关部门预算调整情况。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相关部门预算调整文件,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财政增加不需要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动支区级预备费等因素引起部门预算变化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部门预算调整文件,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对区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通过与财政、审计、税务、国库等部门预算执行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区本级部门决算草案编制工作。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区本级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九条 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决算,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区级决算草案时,应当结合区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区本级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审、预审,并提出初审、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区级决算的二十日内,批复区本级部门决算,并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区本级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的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区本级部门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就部门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区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区本级部门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审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计结果作为区本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和决算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预算公开的监督。经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区本级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各部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017年9月27日
 
 
 
 
 
 
 
 
 
《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现就《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7927博山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淄博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和《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为区部门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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