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关于批准博山区人民政府废止博政字〔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发布时间:2017-10-25 10:57:30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博 山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关于批准博山区人民政府废止博政字〔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博山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博山区人民政府废止博政字〔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决议》。现将该办法及其说明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2017年8月10日
博山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博山区人民政府废止博政字
〔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决议
(2017年7月25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博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博山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博政字〔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并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将《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融资事宜报告的报告》(博政字〔2015〕106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从山东省国际信托贷款的报告》(博政字〔2015〕 152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报告》(博政字〔2016〕14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博山姚家峪生态养老中心PPP项目融资本息纳入预算的议案》(博政字〔2016〕141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博山区五阳湖流域水利基础设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投资纳入预算的议案》(博政字〔2016〕178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纳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博政字〔2016〕184号)等六个文件予以废止。
2017年7月25日
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批准博山区人民政府废止博政字
〔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决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开展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的要求,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融资事宜报告的报告》(博政字〔2015〕106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从山东省国际信托贷款的报告》(博政字〔2015〕 152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向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报告》(博政字〔2016〕14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博山姚家峪生态养老中心PPP项目融资本息纳入预算的议案》(博政字〔2016〕141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博山区五阳湖流域水利基础设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投资纳入预算的议案》(博政字〔2016〕178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纳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博政字〔2016〕184号)等六个文件予以废止。
2017年6月2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博政字〔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报告》,2017年7月25日,博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博山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博政字〔2015〕106号等六个文件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