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关于《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草案)》的备案报告
发布时间:2017-10-25 10:45:3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博 山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关于《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
(草案)》的备案报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7年3月20日博山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草案)》。现将该办法及其说明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2017年4月5日
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淄博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总预算草案及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区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协助区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区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政府及区级预算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询问等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区政府或者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工委)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财政部门对人大代表关于预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办理意见应当书面向代表反馈,并抄送区人大财经委、人代工委和预算工委。
第十条 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保障区人大代表对区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通过“双联”等多种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实行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区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上述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文件材料,应当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
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区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预算报告内容包括: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完成预算的措施、工作重点;预算收支重要名词解释、政策解读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预算执行情况表和预算草案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区级预算部门预算收支表;
(三)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按项目单独编列,并作出具体说明;
(四)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表;
(五)区级财政专户收支表;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可行;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八)为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
在预算审查前,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专家,对财政、审计、税务情况进行视察或调研,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预算工委应当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可行性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预先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对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作出评价;揭示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中的矛盾和问题;就改进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预算工委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时,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专业性审查,可以采取一定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区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预算工委关于预先审查情况的汇报。
初步审查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改进预算管理和其他财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区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区人大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汇报,可以视情要求区财政及有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书面反馈。区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时,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审议、联组审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议等方式,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区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列席会议,回答询问。
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预算报告进行修改、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由预算工委汇总,区人大财经委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并在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
经主任会议同意,每年选取部分区级预算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由区人大财经委牵头负责,预算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备案审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区财政部门反馈。区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及时将镇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区政府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结果函告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预算应当单独编制,纳入区级预算管理。派出机构预算作为区级预算的附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重点支出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国家财政政策的落实情况;财政管理工作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成全年预算的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进度;
(二)区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情况;
(四)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完成预算的措施;
(五)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区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列席分组审议,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负责预算执行日常监督,预算工委承担日常监督的具体工作。应当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重点支出预算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区人大财经委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形成的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中的以下重要事项向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财政体制调整情况;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
(三)接受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应当按月向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报送预算收支、税收收入、国库收支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与政府财政、税务、审计、国库和金融办等部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债务数额的。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审查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情况;
(四)调整后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后,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区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将上一年度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在编制决算草案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情况。
第四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区级决算草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同时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区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区级预算调整以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区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区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 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二条 预算工委对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对决算情况作出评价;对预算绩效情况作出分析;决算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改进决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预算工委预先审查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决算审查。
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委可以选取部分部门决算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区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预算工委预先审查意见,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关于区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区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决算草案作出总体评价;对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对决算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决算审查结果报告,对区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和调查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可以进行询问、质询和对重大问题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区政府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题听取相关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第四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区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在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
区政府应当将各镇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对各镇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建立区级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区人大代表预算监督联络员制度,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草案)》说明
现就《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草案)》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7年3月20日博山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博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草案)》。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淄博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总则,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