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王树槐副主任的带领下,于10月上旬对全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察看了桓台县黄河龙集团和唐山镇宋店村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听取了市计生委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实行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引导和激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必由之路,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久之策。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投入,不断拓宽利益导向的实现渠道和领域,保持了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持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了覆盖全市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由以罚为主向奖罚并举的转变。2011年,全市各级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方面的财政投入达2.13亿元,惠及56万群众;预计2012年将投入2.5亿元,使60万群众受益。
(一)建立规范的可持续的利益导向机制体系。2010年,市委、市政府整合各项政策,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各区县也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文件,全市初步建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在制定出台重大公共政策时,凡涉及人口问题的,都有人口计生部门参与,保证了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上保持一致。人口计生部门针对相关民生政策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准切入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普惠”基础上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惠”。
(二)健全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投入保障机制。一是完善了“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级负担,分类保障,城乡统筹”的投入保障机制。二是明确投入主体,突出投入重点,细化投入措施,强化投入责任,不断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政策体系,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稳定增长。三是鼓励、引导社会公益资金投入,不断扩大投入保障覆盖面。
(三)落实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和《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针对不同情况由财政承担和社会统筹分类分批解决的思路,对2011年(含)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统筹,对2011年前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和财政分批解决。目前,全市有46.5万名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纳入社会统筹,全市已通过社会统筹和财政承担两种途径,为1.2万名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8600多万元;督促正常运转企业投入资金4100万元,为过去欠账的8200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落实了补助。
(四)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六位一体”保障机制。“六位一体”保障机制全称:“奖、优、免、补、救、扶”保障机制。一是奖励少生。对农村自愿退出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女孩在本市升高中、中专降低10分录取。农村和城市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部纳入财政解决。二是优先优惠。凡是政府出台的惠民政策,都尽可能地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就业培训、新农村建设、农业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三是免费技术服务。全市所有农村(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技术服务全部免费,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四是社会保障补助。对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分别增加l倍和2倍月基础养老金。对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提高补助标准。五是特困家庭救助。200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重大困难时的生产生活救助和保障,累计救助计生困难家庭3000多户,发放救助金300多万元。六是贫困家庭扶助。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实施专项扶贫政策或项目时,要优先优待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帮助他们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脱贫致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广大计生家庭真正得到了实惠,通过调研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利益导向体系覆盖面小且标准偏低。目前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覆盖面偏小,相当一部分计生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得不到实惠。就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来看,由于起始享受年龄晚,导致一些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长期性心存疑虑。标准偏低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而言,目前每人每年仅为120元,低于很多人一天的工资标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计生奖励政策的标准并没有随之增长,长期维持原状的政策使其激励效果和导向作用有所弱化。
二是利益导向政策与普惠政策衔接不到位。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与普惠性政策衔接不够,一些普惠性政策在执行中往往按“人头”计、实行“一刀切”。尤其是在城镇建设拆迁补偿、土地占用补偿等一些大额利益再分配时,人口多的家庭受益程度往往明显高于一个孩子的家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
三是利益导向政策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养老补助政策,目前农村通过新农保和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较好,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问题也在逐步解决,但对正常运转却不按规定发放的企业制约手段有限,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尚没有政策落实。
三、几点建议
(一)认真解决普惠政策与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相互衔接问题。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要将人口计生工作作为民生问题纳入社会发展的大框架之下,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使计生家庭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同时得到更多的实惠,切实解决普惠政策一视同仁挫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的问题。
(二)健全稳定合理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利益导向各项政策各级应承担的比例,把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合理确定人口计生事业费分配方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新增事业费向利益导向倾斜。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发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筹集人口计生公益金,为更好地落实利益导向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完善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整合部门资源,构建“党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协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互相协调,与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协调一致,做到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而不能影响和削弱计生工作的开展,不断扩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覆盖面。
(四)要重视非物质利益政策的制定与兑现。要将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积极融入招生、招工、评先树优、公务员招考、干部任用、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真正体现让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受益,让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受限。同时,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各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要大张旗鼓、严肃认真地公开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积极探索独生子女家庭、计生困难家庭养老保障有效途径。要高度关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特别是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养老问题。政府在养老金方面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和计生困难家庭补助的同时,还应考虑机构养老问题,探索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新途径。要在规划制定、政策引导、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一方面要安排适当的财政资金建设养老设施,另一方面要大力引导和吸纳社会力量兴建养老设施,并在政策上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困难家庭倾斜,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使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