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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十三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07-07 13:12:32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佚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6月中旬对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召开了由市、区人大代表、检察院及部分律师代表、基层法庭法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市法院、淄川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汇报,实地察看了淄川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相关资料,对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是规范刑事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倾听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作出的决策部署。量刑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努力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将更加有利于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更加有利于提升量刑过程的社会公信力。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工作。市法院早在2003年4月已组织了量刑规范化问题的专题调研,淄川法院在2004年初通过积极借鉴国内量刑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对本院及各地法院审理的13000多件典型刑事案件进行了三万六千余项数据汇总,制定了《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开发“人民法院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在全国率先把量刑规范化改革数字化、模型化。2004年6月,市法院在总结淄川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法院数学量刑规则》,2005年初,市法院整合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自主研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操作系统”。2005年10月市法院、淄川法院全程参与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项目组的两个试行文本的起草和研究工作。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座谈会在淄博召开,淄博两级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探索工作得到了充分肯定。2009年1月,市法院和淄川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全国首批四个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中院和八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经过近十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市法院和淄川法院的积极探索,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被确立为中央司法改革成果之一,并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

(二)多举措推进量刑规范化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其关键和核心是探索一种科学的量刑方法,实现量刑公开,达到量刑均衡,确保量刑公正。全市法院始终坚持“量刑均衡、宽严有度”,“留有余地、不搞僵化”,“搁置争议、实践检验”和“不断总结、创新发展”四项原则,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一是各方面重视。全市法院在思想上统一,组织上重视。在淄川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受到社会巨大舆论压力的时候,市法院从人财物等方面全力予以保障,给予了全力支持,并多次研究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二是工作衔接力求到位。先后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探讨量刑规范化改革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三是在相关配套措施上下功夫。全力推动两级法院一体化改革,做到定期抽查,定期通报。开展了“量刑规范化巡回庭审观摩活动”, 通过庭前向被告人送达《法庭审理程序告知书》和《量刑情节提示书》,促使被告人积极有效地参与量刑程序,不断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刑事司法活动更加透明,量刑方法、程序逐步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官规范量刑意识增强,量刑能力普遍提高。通过对两个试点文本的学习和试行,刑事法官对量刑起点、基准刑的概念及其确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认识,掌握了正确的量刑步骤,并能根据不同量刑情节合理调节基准刑。二是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刑事法官逐步树立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意识,强化量刑事实的查明、量刑辩论的引导、量刑问题的评议分析及判决中的量刑说理,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淄川法院尚未出现任何因刑事案件裁判不公而引发的上访和投诉。被判刑人员和被害人普遍反映,量刑规范化使自己明白了刑期是由什么决定的,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更加满意、信服。较好地树立了法院审判公开和量刑公正的良好形象。三是量刑结果更具有预见性、权威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也普遍反映,量刑规范化使审判工作的量刑部分不再神秘,量刑结果更具有预见性,有利于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全面树立刑事审判的权威。

(四)量刑监督力度明显加大,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量刑规范化改革使法官的量刑思路清晰可见,规范行使量刑权,注重量刑程序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裁量尺度的大小有据可查,量刑活动更规范,量刑结果更公正,量刑思维逐步清晰,量刑方法更加科学,刑事案件质效不断提高。当事人对刑事审判工作更满意、更理解、更支持,得到了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仅以2009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试点法院以来的统计数据看,全市法院共审结试点罪名案件4874件7292人,试点类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10.67个百分点,未出现一起因量刑畸轻畸重引起的上访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比提高8.55个百分点。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全市法院积极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使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量刑更加公开和透明,更加公正和均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配套试行文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推行的指导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种类415种犯罪情况相比,涵盖面较小,还需要进步一扩展和完善。

(二)公、检、法、司配合与协调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公、检、法、司等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在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刑事法官规范量刑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量刑规范化改革是现代化法院建设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法官业务能力应不断提高。

三、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宣传,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征求对开展量刑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量刑规范化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工程,只有采取积极而谨慎的策略,认真抓好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赢得广泛而正确的社会支持。

(二)加强对量刑指导意见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创造性的借鉴判例制度,深入探索量刑规范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一是充分认识量刑改革的复杂性和渐进性。量刑改革工作艰巨而又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地不断向前推进;二是妥善处理好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的对立统一关系。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在追求量刑公正的同时,还要注重通过量刑规则的设计以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能动适用量刑规则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审判资源总量。

(三)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加强刑事审判法官对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制订的《量刑指导意见》学习,使刑事审判法官掌握量刑方法、步骤,结合具体案件把握好量刑情节的运用,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确保量刑的均衡和公正。通过案件复查、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全面掌握改革工作动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解决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指导监督,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量刑能力。法官是量刑活动的主体,只有坚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量刑能力,才能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走向成功。

(四)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推动改革的合力。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加强对政法各机关的彼此监督和制约,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使改革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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