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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09-03 11:11:20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监督法专设一章,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范。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规定》)。《省备案审查规定》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实施《省备案审查规定》,适应我市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工作分工,完善备案审查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制定《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 01 0年工作要点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今年4月份,法工委开始办法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先后到五个区县了解《省备案审查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征求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起草办法做了有关准备工作。围绕办法草案的起草,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探讨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措施。5月份,根据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规定》,参照外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或办法,起草了办法讨论稿。6月份,法工委在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送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和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以及立法顾问和咨询委员征求意见。7月中旬,专门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法工委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审议稿。7月3 0日,经主任会议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草案共二十五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范围、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报送备案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备案。依据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规定》,办法草案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四项:(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市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四)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

    (二)关于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市人大的工作实际,办法草案细化和完善了《省备案审查规定》有关备案审查工作分工的规定,明确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和存档的具体工作。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工作室负责协助法工委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专门委员会、法工委提出的备案审查意见、建议,由法工委负责汇总并报主任会议研究。建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关于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的标准或尺度。《省备案审查规定》第七条分五种情形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办法草案第十条分八种情形规定了对规范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主要是根据《省备案审查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对《省备案审查规定》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关于审查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分为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办法草案确立了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被动审查的规定,即:在有国家机关、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情况下,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是关于主动审查的规定,即:在没有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情况下,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办法草案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的程序、报送备案的具体要求、备案时间、审查处理情况的告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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