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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12-28 16:22:21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向会议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请审议。

    一、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修改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8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施行以来,对做好市人大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施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情况,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今年7月28日秘书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市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室和办公厅的有关人员去省人大常委会请教学习了省人大的省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此后,我们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吸收借鉴省和外市的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多年来处理代表议案的成熟做法,拟定了一个修改稿,又组织办公厅、人代室、研究室、法工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城环委两个工作室的相关人员于11月22日、12月1日两次进行讨论修改。12月3日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了研究、修改。1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次会议,对《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修改后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已基本成熟,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基本结构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共五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要求和法律依据、代表议案的涵义、处理代表议案的法律职责。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处理代表议案。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四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代表议案的内容要求、构成条件,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和不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等。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应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代表应在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联名提出议案;规定了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的时间要求等。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四至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规范要求,包括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和大会主席团、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等。

    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分三类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并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处理,作了三方面的规定:①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本次大会会议表决;②审议后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③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终止审议。

    二是对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议案处理,但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处理作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即:①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转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②有关机关或组织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③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根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⑤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向代表通报。

    三是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同时,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要求,对代表议案办理落实的监督检查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附则。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已印发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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