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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05-13 09:02:45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委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协议仲裁、一裁终局、专家办案、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保守商业秘密、灵活、快捷、便利、自治等特点,在处理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等商事纠纷中普遍地被当事人所采用,并与诉讼以及协商、调解等方式一起构成我国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程序法。《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实现了接轨。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情况汇报如下,请审议。

    一、实施《仲裁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仲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淄博实际,顺应市场规律,按照“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根本,融入市场经济为关键”的要求,积极探索仲裁为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路子,取得了显著成效。15年来,淄博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4800余件,争议标的额达86亿余元,受案数、标的额两项指标连续多年保持在全国仲裁机构的前列。2000年、2006年,淄博仲裁委员会先后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先进仲裁委”、“全省优秀仲裁委员会”荣誉称号。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确定淄博仲裁委员会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总协调人。

    (一)完善体制机制,为《仲裁法》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完善仲裁机构集体领导机制,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1995年12月,我市在全省率先组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4名副主任、11名成员、1名秘书长组成的淄博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经历四次换届,都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及时对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各界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工作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修订《淄博仲裁委员会章程》、《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严格审查聘用的仲裁员资格和名单,不断完善仲裁员队伍管理等工作制度,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仲裁行为。仲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既无现成的路子可走,也无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多年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加强制度建设作为仲裁工作的重要抓手,先后制定完善了议事制度、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主任会议制度和仲裁工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大力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了仲裁工作监督体系和仲裁员聘任、培训、使用、监督、考核、奖惩管理体系,从立案到结案等重要工作环节都制定了严密的工作制度。目前,已经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达30余项,涵盖了仲裁工作的各个方面,有力推动了仲裁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三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选出公道正派、口碑较好、仲裁技能强、专业水平高的仲裁员,组成了骨干仲裁员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可靠保证。加大对仲裁员仲裁技能的训练力度,每年举办1—2次仲裁员培训班,请当地或外地庭审经验丰富的老仲裁员讲授庭审技巧,不断提升驾驭庭审工作的能力。同时,加强对仲裁员参与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考核评价、奖惩办法。

    (二)拓展宣传渠道,努力提高社会仲裁法律意识。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行的路子,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构筑媒体宣传平台,扩大仲裁法律制度普及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营造仲裁工作舆论氛围,每年在市电视台播出多期仲裁专题节目,在市电台举办仲裁热线直播节目,在淄博日报、淄博声屏报开辟《仲裁天地》栏目,系统介绍仲裁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仲裁法》的认知度。以《仲裁法》宣传为主体,每年组织开展有奖知识问答、法律咨询、媒体集中宣传、座谈会等系列宣传活动,并在每年举办的法制宣传日、国际陶博会、商品展览、经贸洽谈等活动现场进行仲裁法律咨询,有效提高了公众仲裁法律意识。二是构筑企业培训平台,提升企业合同管理及营销人员仲裁法律知识水平。企业营销人员处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第一线,他们的仲裁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仲裁法律制度在企业能否真正推行。多年来,仲裁办通过区县分会、办事处、工作室和在行业组织中设立的仲裁调解中心,积极会同有关事业和企业举办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培训班,系统学习《仲裁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截至目前,共在各类企业举办各类培训班500余期,培训人员近2万人。三是构筑研讨平台,提升仲裁理论和实践水平。1997年,仲裁办创设了《淄博仲裁》刊物,系统介绍仲裁法律知识,向机关、企业赠阅。同时,针对仲裁工作及仲裁实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仲裁工作调研,定期组织部分专家、学者、部分仲裁员,专门进行研讨,市仲裁理论和实践不断得到深化和统一。

    (三)抓住关键环节,不断扩展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市场主体及公民能够自觉地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用仲裁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加强规范合同文本落实仲裁机构名称工作。市政府制发了《关于贯彻仲裁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意见》和《关于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同时,对全市各行各业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规范,重点选择工商、金融、房管、建筑、保险、电信等行业,进行合同文本方面的规范和机构人员的落实,有力扩展了仲裁法应用的范围。据统计,十几年来,直接修改的各类合同文本就达70余万份。保险、房管、旅游、建设系统合同文本的规范率已达100%,仲裁机构选择率保持在80%以上,受理的案件中有规范仲裁条款的占到90%以上。二是不断健全工作网络体系。先后在淄川区、周村区设立了分会,在博山区、沂源县设立了办事处,在保险行业协会、住建局设立了仲裁调解中心,在市交警支队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在市总商会和市中小企业局设立了仲裁工作室,在部分企业建立了联络点,逐步形成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网络体系。

    (四)狠抓“三率”提高,切实提高仲裁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和水平。快捷、公正地调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既是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仲裁法律制度服务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式。十几年来,仲裁结案率达到97%,被法院裁定撤销案件不到1%。特别是近几年来,平均结案天数(自组庭之日起)不足50天,和解、调解率达到40%以上,自动履行率超过70%,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一是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按照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在仲裁机关内部推行文明服务用语、忌语,实行“八公开三保证”服务承诺。从方便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调整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加强工作衔接,提高了办事效率,逐步树立了仲裁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完善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淄博仲裁委根据仲裁规定制定了《仲裁办案规范》、《首席仲裁员负责制》、《办案秘书责任制》、《办案秘书规程》等一些列规章制度,在坚持按程序办案、高质量办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提倡快办案、早结案。对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及社会影响面大、关系社会稳定的案件,加大督办力度,在确保程序合法情况下,快办、早结。仲裁委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四砂股份、华光陶瓷、万杰高科、东大化工、淄博饭店等重要案件的仲裁,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近几年来,精心审理涉及台商、外商案件,加强调解工作,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营造了良好的仲裁法律服务环境。三是完善办案程序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成立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庭审理案件提供咨询,确保了疑难复杂案件的公正审理。修订完善了《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仲裁庭工作纪律》、《错案追究制度》、《违纪仲裁员处理办法》等制度,建立了裁决书审查制度,并做到从严执纪。根据《仲裁法》和《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了《淄博仲裁委员会廉洁办案五项禁令》,张贴上墙,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聘请了30余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社会监督员,设立社会公开投诉网站、电话和信箱,加强仲裁社会监督,不断改进仲裁工作方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仲裁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度还比较低,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会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去年,我是仲裁案件数量仅占法院系统受理各类商事案件的13%左右。

    二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许多行业和系统还存在薄弱环节,许多行业存在合同文本不规范和机构不落实的问题。

    三是仲裁队伍的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专家型仲裁员在仲裁员队伍中所占比例还相对较低,仲裁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还不够合理,没有完全达到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三、下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仲裁法》。一是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逐步增强公众仲裁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大企事业单位从事仲裁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运用仲裁法律的意识和水平。三是加强与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借助其报刊、网站、刊物宣传《仲裁法》,提高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突出重点,加大有关行业和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一是抓好金融、电信、证券、房管、保险系统的合同文本的规范和落实仲裁机构名称工作。二是进一步抓好工商、建设等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三是积极探索在新的行业和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方式,力求有较大突破。

    (三)以人为本,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一是加大对骨干仲裁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仲裁员素质。采用多种形式,提高骨干仲裁员职业道德素质、仲裁技能和文书写作水平。二是加大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制定完善仲裁员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理规定,提高仲裁员廉洁仲裁的自觉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仲裁办公工作职能,切实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好、办案水平高的仲裁队伍。

    (四)立足长远,加强派出机构建设。一是在现有工作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新的行业、新的领域中设立派出机构,逐步完善仲裁工作网络体系。二是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公正、及时的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派出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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