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年12月30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 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 王永胜
发布时间:2011-12-31 11:12:10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于2011年12月5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受市政府委托,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萌山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0年11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重大决策,萌山水库(即文昌湖)将由单一的供水水源地功能向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城乡统筹等综合功能方向发展。《条例》中有些规定与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总体建设工作的推进。为适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设与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加快推进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设与发展,需对《条例》作出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地方立法计划安排,市水利与渔业局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及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参照外省市一些在水库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起草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草稿,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法制办进行审查。市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精神,充分认识修改《条例》对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为使立法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法制办通过各种形式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在淄博市政府网上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组织相关部门到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了由水利、环保、公安、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反复修改,使修改的内容既体现文昌湖开发建设需要,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经相关部门会签后,送市政府审查。2011年12月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变更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水利与渔业局下属的萌山水库管理处整建制划归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由于隶属关系的变更,执法主体需要进行变更,水库管理机构与市水利与渔业局虽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市水利与渔业局仍为萌山水库的业务管理主体。为此,经多次研究讨论,最终将《条例》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萌山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萌山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萌山水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萌山水库的保护管理职责”。
(二)关于萌山水库(文昌湖)功能的定位问题。根据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需要,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水库供水、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修改为“为了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水库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将第五条“萌山水库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实施保护”,修改为“萌山水库作为工农业供水水源实施保护”。同时,将《条例》中在萌山水库管理范围内有关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船舶航行、水上训练(比赛)、游泳、占用水面或在管理区内建设其他非水利工程项目等禁止性内容修改为限制性内容加以管理。
(三)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把关的问题。增加了水库管理机构审核把关环节,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修改为征求水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修改为“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水库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二款“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修改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第三款“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修改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库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四)关于行政处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有的处罚额度与上位法不符,需作适当调整。同时,针对下一步在文昌湖度假区建设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修改过程中对处罚条款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从而增强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于2011年12月5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受市政府委托,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萌山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0年11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重大决策,萌山水库(即文昌湖)将由单一的供水水源地功能向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城乡统筹等综合功能方向发展。《条例》中有些规定与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总体建设工作的推进。为适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设与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加快推进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设与发展,需对《条例》作出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地方立法计划安排,市水利与渔业局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及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参照外省市一些在水库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起草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草稿,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法制办进行审查。市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精神,充分认识修改《条例》对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为使立法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法制办通过各种形式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在淄博市政府网上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组织相关部门到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了由水利、环保、公安、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反复修改,使修改的内容既体现文昌湖开发建设需要,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经相关部门会签后,送市政府审查。2011年12月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变更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水利与渔业局下属的萌山水库管理处整建制划归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由于隶属关系的变更,执法主体需要进行变更,水库管理机构与市水利与渔业局虽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市水利与渔业局仍为萌山水库的业务管理主体。为此,经多次研究讨论,最终将《条例》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萌山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萌山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萌山水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萌山水库的保护管理职责”。
(二)关于萌山水库(文昌湖)功能的定位问题。根据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需要,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水库供水、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修改为“为了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水库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将第五条“萌山水库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实施保护”,修改为“萌山水库作为工农业供水水源实施保护”。同时,将《条例》中在萌山水库管理范围内有关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船舶航行、水上训练(比赛)、游泳、占用水面或在管理区内建设其他非水利工程项目等禁止性内容修改为限制性内容加以管理。
(三)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把关的问题。增加了水库管理机构审核把关环节,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修改为征求水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修改为“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水库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二款“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修改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第三款“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修改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库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四)关于行政处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有的处罚额度与上位法不符,需作适当调整。同时,针对下一步在文昌湖度假区建设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修改过程中对处罚条款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从而增强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