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号

任前法律考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监督工作 > 工作监督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淄博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11年12月23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1-12-31 11:16:01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8月中旬会同法工委、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人员赴成都等地对《淄博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12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消防重点企业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23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委员会认为,1999年我市消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消防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国家、省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我市现行消防条例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多年来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定下来,存在的一些影响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修订我市的消防条例非常必要和迫切。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市实际,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原则性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学校、幼儿园单独列入消防宣传教育的范围。消防宣传教育要从少年儿童抓起,从小养成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意识。此外,学校、幼儿园属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较大,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中小学生火灾疏散逃生意识和逃生技能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于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议增加“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执法措施,进一步明确堵塞消防通道的法律责任,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厨房油气烟道应每月至少清理一次,确保消防安全”。调研中发现,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所用设备由于生产厂家标准差别较大,清理周期要求不一致,建议区别不同厨房设备,确定不同的清理周期。
    (四)建议公安消防机构在招收合同制人员范围中,增加应急救援协管员。有些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强,组建一支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专业性强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才能迅速、准确、有效的处置突发紧急事件。
    (五)建议将家庭装修列入“涉及防火规范的装饰装修”范围,进一步规范家庭装修行业。
    (六)建议将灭火救援中因公牺牲和伤残人员的抚恤、评烈等条款明确写入。
    (七)建议将条款中的文字进一步推敲修改。
    二、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以明确群众团体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保证”修改为“保障”。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中的“医疗救护”修改为“卫生”。
    (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中的“经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安监、人防、工商”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工商行政管理”。
    (六)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中的“营业、使用”修改为“使用、营业”,以与前面条款表述统一。

版权所有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鲁ICP备09053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