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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的说明
——2009年6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室主任司志峰
发布时间:2010-05-21 15:20:01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999年7月3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分5条,主要对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实施,对推动我市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对外交往越来越广泛,荣誉市民逐年增加,《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规范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11条,分别对授予的范围、条件、授予程序、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年1月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鉴于以上情况,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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