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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任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的说明
——2009年4月2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刘亚宁
发布时间:2009-06-07 20:49:37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我院工作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市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六名中层正职进行了任职交流,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增加四名同志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二○○八年下半年以来,市法院一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调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任副县级干部,有两名同志提前离岗;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名同志辞职。根据审判人员变动情况,提请任命王建明等八名同志的审判职务;提请免去朱伯玉等十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提请任命的人员中,王建明、魏文静、毛石磊、王静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淑玲、王鲁建、王希宝、王静为岗位交流;商伟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经对提请任命的干部考察认为,上述同志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有丰富的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业绩突出。均具有审判资格,近三年年度工作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提请任命的审判职务。

王淑玲、王鲁建、王希宝、魏文静、王静、曹继明同志为岗位交流;朱伯玉、鲍强华同志因年龄原因提前离岗;商伟同志调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王昕晖同志辞职。提请免去上述同志的审判职务。

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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