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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向实质性迈进
发布时间:2010-10-16 17:28:07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这样的表述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还是第一次,表明了人大监督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迈进。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询问和质询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早在1954年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对人大监督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监督法又对人大监督种类进行了有效规范。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中,人大监督最常用的依然是前四项,而对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种监督方式基本上是“聋子的耳朵穷摆设”,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询问和质询这种法定监督方式,在程序和实效性上比一般建议刚性的多、有效的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后方能实施。“质询”这种刚性监督手段其严厉性还体现在,一方面,被质询者不得回避必须回应答复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被质询者的答复,质询者有权再评价,若不过半数满意的,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被质询者需要再作答复,直至启用更严厉的监督手段。

启用询问和质询这种监督方式一定要围绕当前任务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开展。就如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提出的“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着力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以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只有这样,人大监督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才能让被监督者珍惜权力、用好权力、执法为民。

开展好专题询问和质询,必将使其成为批评政府、监督政府重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民主力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用好询问和质询权,使其常态化、民主化,进而使人大监督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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