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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三十周年
发布时间:2010-05-19 11:58:25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30年前,1979年7月1日,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们经过郑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作为七个重要法律之一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规定,并在1982年宪法中重新得到确认。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重要进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是一项彪炳史册的创举。
从1979年8月至1980年,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1980年,各市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1980年下半年到1981年年底,共2700多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从政治上和组织上更好地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无疑对于增进整个人大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把中央过分集中的权力分一部分给地方,特别是赋予省一级、较大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立法权,30年来制定上万件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强调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即解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冲破了“议行合一”的传统束缚,消除了实际弊端,增强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健全了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监督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虽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却是一个系统。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体制得到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从政治上和组织上更好地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无疑对于增进整个人大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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