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法治淄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市的具体实践,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建设“法治淄博”,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市委建设“法治淄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变成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法治淄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法治淄博”中的职能作用,实现“法治淄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决议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议草案的结构框架包括一个帽段、一个结束段和六个方面的任务要求。帽段简明扼要地表述了作出这个决议的宗旨,这是决议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结束段主要是与帽段相呼应,强调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淄博”的主体,号召全市人民都来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法治淄博”建设,并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建设“法治淄博”工作提出了要求。决议草案的主体部分概括地讲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要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淄博”的重大意义。理念是行动的指南,认识是实践的先导。建设“法治淄博”关键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议草案首先提出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化对市委作出建设“法治淄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深刻背景和丰富内涵的认识,同时强调推进建设“法治淄博”,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正确把握建设“法治淄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是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建设“法治淄博”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主体地位。决议草案着重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基层民主是当前民主建设的着力点,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议草案特别提出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管理各项公共事务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法治淄博”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淄博”,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载体是基层依法治理。按照上述要求,决议草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在建设“法治淄博”中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对政府来说,主要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对“两院”来说,主要是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健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决议草案还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总结推广“法律五进”的成功经验,坚持普法与依法治市相结合,大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夯实建设“法治淄博”的基础。
以上说明和决议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