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5年5月2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36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4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宗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200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障我市承压设备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省日益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的立法工作,分别于2014年、2008年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述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详尽的规定,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条例》内容上看,第二、三、四章共计二十八条已被现行上位法所覆盖,法律责任部分或者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