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5年5月2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35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4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宗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1994年1月17日颁布的《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市科技兴市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条例》实施20多年来未作修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进步的需求发生了根本变化,制定《条例》所依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分别于2007年、2012年作出修订,致使《条例》的内容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关于重点扶持支柱产业、科技经费投入比列和时间等规定,缺乏合理性;有四条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十一条规定已失效;关于独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企业科技进步指标考核体系、民营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等四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关于民营科技机构的审批与管理、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与时限、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等五条规定,分别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科技政策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总体来看,《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