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的
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4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的决定
第六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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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吴宗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
综上所述,《办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规范,上位法均已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且操作性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即可,《办法》已无修改必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该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