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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淄人发〔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61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说明

  ——2024年4月30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水利局局长于亦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以下简称《废止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公布施行,2018年进行修正。《办法》实施以来,对大武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不相符,已经不适应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实际。

  一是有的条款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现行《办法》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相关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且大武地下水已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不应继续按照饮用水水源地标准采取相关保护管理措施;关于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数额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

  二是有的条款与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现行《办法》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规定与《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水资源费已经改为水资源税,相关征收条件及标准已发生变化;关于用水计量设施的规定与《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取用水量核定的规定不一致。

  三是部分条款与实际管理情况不一致。关于大武水源地范围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道路名称发生变更、乡镇合并、合村并居等原因,《办法》中划定的大武水源地具体范围与实际不一致;《办法》关于大武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部门、单位名称及其职责的规定,与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关于禁止增采区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大武水源地不属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范围。

  四是部分条款被上位法规定涵盖。随着上位法制定、修改,《办法》关于节水措施的规定被《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涵盖;关于水资源论证的规定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涵盖;关于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规定被《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的相关规定涵盖;关于污染水体的禁止性规定、防治水污染的规定被《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涵盖。

  二、起草过程

  市水利局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止《办法》的建议,形成了《废止案(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查后,形成了《废止案(草案)》。《废止案(草案)》已经4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废止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30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0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建议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该废止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同意废止该《办法》。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该废止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同意废止该《办法》,并提出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办法》于2003年公布实施,2018年进行修正。《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大武水源地退出全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制定、修改,水资源税改革、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原因,《办法》已与我市管理实际、上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办法》除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外共27条,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3条,与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条,不符合当前管理实际的10条,被上位法规定涵盖的11条,共计26条,已无继续保留或者修改的必要,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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