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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
淄人发〔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18 14:07:35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5号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决定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2022年12月23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河水资源,是指利用取(蓄、调)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的黄河水,包括从引黄渠道、大芦湖水库或者新城水库等取用的黄河水。

  第三条本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节水优先、总量管控、集约高效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结合现代水网建设,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黄河水资源最大效益。

  引黄供水应当采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模式,提高黄河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条本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黄河供水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配水会商、水量调度、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区县。黄河供水区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第七条本市引取黄河水资源的水量调度实行年度引水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计划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引水计划,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实行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

  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

  黄河供水区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准确统计用水量,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黄河水资源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定额(计划),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黄河水资源取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对非居民用水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累进收取水费,并将加价收费执行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和黄河供水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取黄河水资源应急抗旱、河道外生态用水调度保障机制。

  实施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申请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上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已建成的农业灌溉设施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农业灌溉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加强小麦、玉米等各类农作物节水抗旱品种选育、引进,推广测墒灌溉、保水剂应用、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严控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实行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服务业节水管理,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洗浴、洗车、宾馆等行业应当安装节水器具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更新改造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者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体制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河道生态补水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公益宣传,对浪费黄河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节水表扬奖励、农田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价格调节等节水激励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28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水利局局长于亦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淄博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需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规范我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性规定的需要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黄河流域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我省沿黄9市要协同立法,加强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保护利用,需要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予以贯彻落实。

  (三)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我市是全国 110 座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水资源先天禀赋不足。黄河水资源作为我市可利用的两种客水之一,分配水量占客水总指标的8/9,实际引水占全市多年客水利用总量的95℅,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但存在引黄水量不足、定额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建立黄河水资源取用、调度、节水等制度措施,规范引导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二、起草情况

  2022年2月,我市启动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立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市水利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开展了立法调研,成立了立法项目工作专班,组织起草了草案文本。4月份,市司法局组织对草案文本进行了讨论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5月份,与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研讨会,对《办法草案》初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5月底6月初,组成调研组两次赴高青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市水务集团、高青县相关部门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并征求了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并组织了会签。《办法草案》已经6月2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二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黄河水资源及集约节约利用

  本办法所称黄河水资源,是指利用取(蓄、调)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的黄河水,包括从引黄渠道、大芦湖水库或者新城水库等取用的黄河水(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是指通过用水总量管控和定额管理等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结构,改变水资源粗放利用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活动(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基本原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水四定”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集约节约利用基本原则为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节水优先、总量管控、统筹高效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第三条)。

  (三)关于部门职责

  《办法草案》规定,我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市水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淄博黄河河务局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第四条)。

  (四)关于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措施

  为了提高黄河水资源利用效率,《办法草案》建立了七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管理制度,由市水利部门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分配到受水区各区县(第五条)。二是取水许可制度,直接取用黄河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三是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市水利部门、淄博黄河河务局组织编制年度引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四是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第八条)。五是定额管理制度,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并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第九条)。六是用水审计制度,由水利部门对重点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第十六条)。七是节水评价制度,由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节水评价审查工作(第十七条)。

  (五)关于各重点行业节水措施

  《办法草案》结合我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际,规定了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及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和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一至第十四条)等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等节水措施。

  《办法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23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淄博市黄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规范完善黄河水资源取用、调度、节约等制度措施,促进黄河水资源高效利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7日至8月8日,法工委将《办法草案》通过“高质量立法信息化系统”定向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淄博日报、晚报、人大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办法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7月至8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农业委工作室、市水利局、淄博黄河河务局等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修改。8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8月下旬,省人大提出《黄河保护法》将于10月底再次审议,要求各市协同立法做好衔接。《黄河保护法》出台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照上位法,对《办法草案修改稿》逐条进行研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按照《黄河保护法》相关表述,将题目和条款中的“集约节约”修改为“节约集约”,与上位法做好衔接。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办法草案》应进一步补充完善立法协同点,做好与省人大《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的衔接。结合《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在《办法草案》第三条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内容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结合现代水网建设,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黄河水资源最大效益。引黄供水应当采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模式,提高黄河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根据省委编办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精神,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根据这一意见,对《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五款进行修改,内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配水会商、水量调度、信息共享等工作。”

  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办法草案》第五条关于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的规定与《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根据这一意见,将《办法草案》第五条作了修改,内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区县。黄河供水区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用水总量控制。”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按《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办法草案》第六条关于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取得许可的相关表述进行规范。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办法草案》第六条作了修改,内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部门提出,《办法草案》第七条关于水量调度管理和引水计划的编制程序,需进一步优化。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引取黄河水资源的水量调度实行年度引水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计划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引水计划,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办法草案》第八条关于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的安装范围、条件等,应与上位法相关规定做好衔接。根据这一意见,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

  八、有的省直部门提出,《办法草案》第九条关于用水定额(计划)管理的规定,主体表述不规范,应予统一。根据这一意见,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黄河水资源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定额(计划),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同时,删去该条第三款。

  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办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关于黄河水资源应急调度的有关主体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应与出台后的《黄河保护法》相一致。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关于黄河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程序按上位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办法草案》第十四条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应进一步规范。根据这一意见,将第十四条作了修改,内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更新改造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者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部门提出,《办法草案》第十八条关于黄河水资节约集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应增加舆论监督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作了修改,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为:“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公益宣传,对浪费黄河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其他方面意见,经与《黄河保护法》逐条对照,将《办法草案》中的“黄河水资源受水区”修改为“黄河供水区”,“淄博黄河河务局”修改为“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

  《办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表决稿)》的说明

  ——2022年12月23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经成熟。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六次会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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