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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6:52:1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并经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8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22年6月28日在淄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  聂玉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处罚法实施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淄人办发〔2021〕21号)要求,经评估清理、调研论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建议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
  一、建议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
  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市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条例实施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4次修正了《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我市现行条例未作衔接性修改,在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违法处罚等方面,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被其涵盖。
  我市现行条例共7章38条,除实施日期外,被上位法涵盖的有33条,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有3条,与工作不相适应的有1条,已无保留或修改的必要。
  现行条例废止后,我市统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建议废止《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
  该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推广我市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保护农业技术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规定实施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了修正;2017年以来,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鲁农科技字〔2018〕11号)等,对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保障、激励考核等作了具体规定。
  我市现行规定共35条,施行以来未作修改,部分内容被上位法涵盖,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农技推广工作的实际,除实施日期外,被上位法涵盖的有26条,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有3条,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有5条,已无保留或修改的必要。
  现行规定废止后,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山东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执行。
  三、建议废止《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1994年6月14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查处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条例实施期间,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
  我市现行条例共5章34条,分别于2000年、2012年、2018年作过三次修正,但仍滞后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被其涵盖, 除适应范围和实施日期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有5条,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有7条,被上位法涵盖的有20条,特别是作为立法依据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现已废止,我市现行条例已无保留或修改的必要。
  现行条例废止后,我市土地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议案形成过程
  三件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后,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废止法规的建议,经市司法局组织调研论证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意见后,提请6月2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提出建议废止的议案。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统计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土地监督管理等已作了具体详细规定,不仅涵盖了上述三件法规的内容和事项,并且制度设定、管理措施等更加系统全面具体,操作性更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不会因我市现行法规的废止而造成执法管理的空档。
  拟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连同以上说明,现提请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28日在淄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魏文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4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该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废止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农业农村委、城环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该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统计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淄博市统计条例》
  现行条例共38条,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涵盖33条,与上位法相抵触3条,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1条,仅存实施日期条款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
  二、关于《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
  现行规定共35条,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上位法涵盖26条,与上位法相抵触3条,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5条,仅存实施日期条款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
  三、关于《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现行条例共34条,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或者部门规章涵盖20条,与上位法相抵触7条,与部门规章不一致2条,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3条,仅存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条款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
  法制委审议认为,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几乎所有条款均存在被上位法或部门规章涵盖、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我市实际的情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已无继续保留或者修改的必要。为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制委建议本次会议表决废止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后,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三件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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