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提请任命:
李晓凤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效志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其堂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凯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商事审判庭庭长;
牛钢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周蕊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圣前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温绍勋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王春玲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李鸿飞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中山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党国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提请免去:
林国荣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晓凤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王效志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王其堂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李凯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牛钢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周蕊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孙红艳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亚宁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