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的说明
—2009年6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室主任 司志峰
发布时间:2010-05-24 15:47:51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999年7月3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分5条,主要对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实施,对推动我市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对外交往越来越广泛,荣誉市民逐年增加,《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规范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11条,分别对授予的范围、条件、授予程序、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年1月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鉴于以上情况,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