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5 17:04:57 文章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文章作者:邢化良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深化立法后评估,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
该办法明确规定,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地方性法规或其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授权部门或单位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将配套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法要求,对于法规实施单位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以此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以及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办法还要求,法规实施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办法还对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立和实行这一办法,是我市人大立法工作机制的又一创新,对于促进地方性法规实施,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将发挥积极作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地方性法规或其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授权部门或单位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将配套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法要求,对于法规实施单位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以此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以及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办法还要求,法规实施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办法还对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立和实行这一办法,是我市人大立法工作机制的又一创新,对于促进地方性法规实施,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