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3-08-28 08:26:28 文章来源:市人大研究室 文章作者:巨荣俊
9月1日,《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已施行16个年头的《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即将告别历史舞台,新《条例》开始履行它的庄严使命。
新《条例》从执法主体、保护管理区域的划定、保护专项规划的制定,到生态补偿机制、保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以及有关区和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单位的监管责任都作了比较细致的规范。
“新《条例》的修订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认真贯彻实施这一法规,对于保护太河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表示。
太河水库是我市最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向张店、淄川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以及工农业用水的重要任务。随着“引太入张”城市供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太河水库已由储备水源转为向中心城区主要供水资源,势必需要更加严格的保护性措施。
新《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后,市水利与渔业局及太河水库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考察外地立法经验,几经修改,提出了管理条例初稿。市法制办对管理条例初稿进行了审查,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提交市政府研究。2012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6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新《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市政府要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督导有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市水利部门要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合理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依法查处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市环保部门要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坚决查处污染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水源地的水体质量。各有关区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确定的管理职能,把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新《条例》从执法主体、保护管理区域的划定、保护专项规划的制定,到生态补偿机制、保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以及有关区和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单位的监管责任都作了比较细致的规范。
“新《条例》的修订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认真贯彻实施这一法规,对于保护太河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表示。
太河水库是我市最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向张店、淄川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以及工农业用水的重要任务。随着“引太入张”城市供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太河水库已由储备水源转为向中心城区主要供水资源,势必需要更加严格的保护性措施。
新《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后,市水利与渔业局及太河水库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考察外地立法经验,几经修改,提出了管理条例初稿。市法制办对管理条例初稿进行了审查,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提交市政府研究。2012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6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新《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市政府要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督导有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市水利部门要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合理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依法查处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市环保部门要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坚决查处污染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水源地的水体质量。各有关区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确定的管理职能,把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