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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人控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子女应承担赡养费
发布时间:2020-11-17 14:18:19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唐辉)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抚养我们长大成人的父母,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老之后,应尽赡养义务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并且应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赡养纠纷案,被告毛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毛柏各支付原告刘玉赡养费3万元,毛辉、毛波各支付原告刘玉赡养费2万元,并且自2020年6月起,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刘玉赡养费800元。
  经审理查明,刘玉育有六位子女,分别为毛俊、毛柏、毛辉、毛波、毛珍、毛莘,刘玉的丈夫去世后,刘玉便住在老家。自1992年起,刘玉与大女儿毛珍共同居住在岳阳市,因刘玉年老多病,毛珍与丈夫便一直负担起照顾刘玉生活起居并负担医药费的义务。2015年,毛俊、毛柏、毛辉、毛波共同商议,由四人负责轮流照顾刘玉,每三个月轮流一次并负担照顾期间的医药费,至2016年11月,本该由毛俊负责照顾刘玉,但毛俊将刘玉送至毛珍的住处,刘玉不得不与毛珍共同生活。2018年4月,被告毛辉将刘玉接回老家居住,后于2020年1月将刘玉送至毛珍家里。因毛珍身体状况较差,无力独自赡养刘玉,刘玉便要求四位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在经多方调解无效后,刘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玉由女儿毛珍独自赡养多年,刘玉在四位儿子未及尽到赡养义务情况下,要求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以往的赡养费,其请求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因每位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但相比较于其他子女而言,毛辉尽到的赡养义务较多,而毛波因家庭条件有限,所以应承担的赡养费也应相应的较少。因刘玉未向毛莘主张权利,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故毛莘应承担的部分应予以扣减。结合子女的赡养情况及家庭条件,酌情认定由被告毛俊、毛柏各支付3万元,被告毛波、毛辉各支付2万元。刘玉在日后的生活中仍需要子女的照顾,其要求四位儿子支付日后的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刘玉要求每人每月承担1000元的数额略高,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每人每月800元较为适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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