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职人员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11 14:17:25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张某,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买卖木材运输证,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9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系宁都县林业局林政股的工作人员,2009年开始,在宁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办公。因工作原因结识了经营木材加工厂的潘某1(另案处理)、做木材生意的潘某2(另案处理)。2017年9、10月份,潘某1、潘某2收购了部分松原木,系无证采伐的,为了将这些木材售卖至外地,二人请托张某购买他人多余的木材运输证,并约定50元一方的价格,张某应允。之后,张某找到李某1(另案处理),商定以30元一方的价格购买其多余的木材运输证,李某1就安排李某2(另案处理)在林业局林政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15张共计198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张某以50元一方的价格将其中7张共计116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出售给潘某1、其余8张共计82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出售给潘某2,张某从中获利396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经宁都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张某于2020年7月29日将非法获利3960元退缴至宁都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买卖木材运输证,侵犯了林业主管部门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已全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系宁都县林业局林政股的工作人员,2009年开始,在宁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办公。因工作原因结识了经营木材加工厂的潘某1(另案处理)、做木材生意的潘某2(另案处理)。2017年9、10月份,潘某1、潘某2收购了部分松原木,系无证采伐的,为了将这些木材售卖至外地,二人请托张某购买他人多余的木材运输证,并约定50元一方的价格,张某应允。之后,张某找到李某1(另案处理),商定以30元一方的价格购买其多余的木材运输证,李某1就安排李某2(另案处理)在林业局林政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15张共计198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张某以50元一方的价格将其中7张共计116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出售给潘某1、其余8张共计82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出售给潘某2,张某从中获利396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经宁都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张某于2020年7月29日将非法获利3960元退缴至宁都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买卖木材运输证,侵犯了林业主管部门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已全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