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3-05-17 19:47:4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民营经济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淄博作为正在转型发展的老工业城市,一直把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重要支撑。截至2022年年底,全市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95%,吸纳就业人数超过80%,地区生产总值占比超过55%,税收贡献超过60%,在稳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民营经济兴则淄博兴、民营经济强则淄博强”的理念,充分认识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坚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担当作为,切实在强化服务、重点帮扶、深化改革、优化环境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推动淄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跃上新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正确认识当前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市民营经济规模总量不断扩大、结构调整不断深化、总体效益不断提升、发展活力不断增强。2022年以来,全市有5家企业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6家企业进入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减弱、发展信心不足,做大做强的内驱动力不强。龙头企业偏少,创新活力不足。二是有的部门和区县重招商、轻服务,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较差,有的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三是民营企业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不敢贷,甚至抽贷断贷,造成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四是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有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在有关领域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刀切”、重复执法、过度执法现象。五是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机制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六是民营企业社会服务成本较高,“放管服”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对从事传统产业的民营企业存在产业歧视,没有做到一视同仁。七是有的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有解思维,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制度供给、落实相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措施,真抓实干,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工作举措,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继承发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增强信心,激发内生动力,轻装上阵、大胆发展。每年遴选一批发展业绩突出的明星企业、贡献突出的功勋企业家进行通报表扬,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归属感和获得感。用好荣耀广场等宣传载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守法守信,履约践诺,保持双招双引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守信践诺机制,有序化解失信存量,完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体系。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导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合理分配财力,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特点,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要对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要求,对现行惠企政策进行梳理,逐项进行细化量化,根据财力水平和轻重缓急,制定落实计划、责任清单,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切实打通惠企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四)健全完善融资机制,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持续创新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专项行动,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服务模式,优化金融辅导、产业链主办银行服务机制,提升民营企业融资的便利性。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差异化精准服务机制,支持齐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技改贷”、“春风齐鑫贷”等惠企金融政策,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省、市重大项目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产融合作白名单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营企业白名单,有效破除信贷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实行区县、镇(街道)金融服务网格化管理,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民营企业金融需求。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健全普惠金融激励机制,认真落实金融机构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要求,扩大对民营企业有效金融供给。三是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支持。充分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五)鼓励科技创新,提升民营企业发展竞争力。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人才的重要平台作用,推动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要重点向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大学城优势,推深做实校城融合;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山东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持续完善选派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挂职“科技副总”制度,强化科研成果转化,着力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深入落实“人才金政50条”政策,积极为民营企业招聘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院校机构,开设民营企业家培训主体班次,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开拓精神和管理能力。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模式,加快推动“无证明城市”建设,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涉企事项系统性重塑、集约化再造,最大限度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深入开展隐形壁垒清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控对民营企业的挤出效应,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要求,坚持招商企业和本地企业同等对待、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一视同仁,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坚持产业公平,反对产业歧视,推动“四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和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规范中介环节、中介组织行为,确保企业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七)强化要素保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要素支持,助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完善灵活的用地机制。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进一步加强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民营企业产业用地需求,增强政府土地供给能力和管理力度,充分利用现行土地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二是完善市场化的用能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民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推动解决企业用能成本较高问题。对确因经营性原因拖欠相关费用的,首次出现可予以阶段性缓缴,缓缴期间不收取相关费用,不随意停供。属于有计划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按规定提前向同级政府备案,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保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持续稳定。三是完善开放的用工机制。指导民营企业完善“招人、育人、留人、用人”全链条用工机制,支持企业联合淄博职业学院等职业院校加强技术工人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
(八)坚持依法行政,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建立最严格的执法行为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一是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设定监管频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禁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涉企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坚持系统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避免“一刀切”。三是推广“无感”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现场检查。凡是达到国家标准、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层层加码、随意关停。支持公安机关完善“全警参与、主动融入、精准施策、护航有力”服务保障工作格局,推动淄博公安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六个十条”落实落地,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九)推动公正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涉企法律纠纷不人为干预机制和民营企业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发挥破产挽救功能,健全破产处置和招商引资对接机制,有序推动中小企业预重整制度适用,完善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方式,把双招双引、盘活企业存量与依法重整、庭前和解等程序紧密结合起来,以司法主动赋能民营经济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十)强化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厘清工作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保证政商关系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建立健全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民营企业意见诉求渠道,实行企业反映问题清单和解决问题销号制度,认真落实服务企业专员、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等制度措施,一企一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旗帜鲜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落实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狠抓政策落实。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可邀请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参加。制定经济领域有关文件,作出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决策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意见建议。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全市民营企业要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正确对待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自觉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民营企业家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奋发图强,增强家国情怀,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积极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作为开展人大监督和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可邀请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切实强化人大协商、立法协商;围绕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等内容开展调研,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制定专项监督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适时采取“一题两问+满意度测评”模式,对本决定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双联”工作平台,围绕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民营经济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淄博作为正在转型发展的老工业城市,一直把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重要支撑。截至2022年年底,全市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95%,吸纳就业人数超过80%,地区生产总值占比超过55%,税收贡献超过60%,在稳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民营经济兴则淄博兴、民营经济强则淄博强”的理念,充分认识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坚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担当作为,切实在强化服务、重点帮扶、深化改革、优化环境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推动淄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跃上新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正确认识当前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市民营经济规模总量不断扩大、结构调整不断深化、总体效益不断提升、发展活力不断增强。2022年以来,全市有5家企业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6家企业进入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减弱、发展信心不足,做大做强的内驱动力不强。龙头企业偏少,创新活力不足。二是有的部门和区县重招商、轻服务,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较差,有的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三是民营企业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不敢贷,甚至抽贷断贷,造成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四是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有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在有关领域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刀切”、重复执法、过度执法现象。五是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机制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六是民营企业社会服务成本较高,“放管服”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对从事传统产业的民营企业存在产业歧视,没有做到一视同仁。七是有的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有解思维,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制度供给、落实相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措施,真抓实干,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工作举措,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继承发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增强信心,激发内生动力,轻装上阵、大胆发展。每年遴选一批发展业绩突出的明星企业、贡献突出的功勋企业家进行通报表扬,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归属感和获得感。用好荣耀广场等宣传载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守法守信,履约践诺,保持双招双引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守信践诺机制,有序化解失信存量,完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体系。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导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合理分配财力,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特点,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要对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要求,对现行惠企政策进行梳理,逐项进行细化量化,根据财力水平和轻重缓急,制定落实计划、责任清单,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切实打通惠企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四)健全完善融资机制,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持续创新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专项行动,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服务模式,优化金融辅导、产业链主办银行服务机制,提升民营企业融资的便利性。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差异化精准服务机制,支持齐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技改贷”、“春风齐鑫贷”等惠企金融政策,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省、市重大项目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产融合作白名单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营企业白名单,有效破除信贷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实行区县、镇(街道)金融服务网格化管理,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民营企业金融需求。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健全普惠金融激励机制,认真落实金融机构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要求,扩大对民营企业有效金融供给。三是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支持。充分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作用,为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五)鼓励科技创新,提升民营企业发展竞争力。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人才的重要平台作用,推动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要重点向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大学城优势,推深做实校城融合;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山东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持续完善选派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挂职“科技副总”制度,强化科研成果转化,着力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深入落实“人才金政50条”政策,积极为民营企业招聘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院校机构,开设民营企业家培训主体班次,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开拓精神和管理能力。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模式,加快推动“无证明城市”建设,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涉企事项系统性重塑、集约化再造,最大限度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深入开展隐形壁垒清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控对民营企业的挤出效应,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要求,坚持招商企业和本地企业同等对待、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一视同仁,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坚持产业公平,反对产业歧视,推动“四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和财政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规范中介环节、中介组织行为,确保企业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七)强化要素保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要素支持,助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完善灵活的用地机制。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进一步加强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民营企业产业用地需求,增强政府土地供给能力和管理力度,充分利用现行土地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二是完善市场化的用能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民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推动解决企业用能成本较高问题。对确因经营性原因拖欠相关费用的,首次出现可予以阶段性缓缴,缓缴期间不收取相关费用,不随意停供。属于有计划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按规定提前向同级政府备案,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保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持续稳定。三是完善开放的用工机制。指导民营企业完善“招人、育人、留人、用人”全链条用工机制,支持企业联合淄博职业学院等职业院校加强技术工人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
(八)坚持依法行政,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建立最严格的执法行为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一是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设定监管频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禁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涉企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坚持系统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避免“一刀切”。三是推广“无感”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现场检查。凡是达到国家标准、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层层加码、随意关停。支持公安机关完善“全警参与、主动融入、精准施策、护航有力”服务保障工作格局,推动淄博公安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六个十条”落实落地,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九)推动公正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涉企法律纠纷不人为干预机制和民营企业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发挥破产挽救功能,健全破产处置和招商引资对接机制,有序推动中小企业预重整制度适用,完善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方式,把双招双引、盘活企业存量与依法重整、庭前和解等程序紧密结合起来,以司法主动赋能民营经济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十)强化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厘清工作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保证政商关系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建立健全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民营企业意见诉求渠道,实行企业反映问题清单和解决问题销号制度,认真落实服务企业专员、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等制度措施,一企一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旗帜鲜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落实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狠抓政策落实。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可邀请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参加。制定经济领域有关文件,作出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决策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意见建议。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全市民营企业要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正确对待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自觉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民营企业家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奋发图强,增强家国情怀,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积极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作为开展人大监督和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可邀请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切实强化人大协商、立法协商;围绕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等内容开展调研,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制定专项监督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适时采取“一题两问+满意度测评”模式,对本决定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双联”工作平台,围绕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