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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之一:主张债权莫冲动
发布时间:2022-05-13 14:00:18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条件越来越好,手中的闲钱也越来越多,很多人把自己的闲钱出借给他人使用。但是,一旦借出去的钱无法及时收回,那问题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因为法律观念的淡薄,没有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寻求私力救济,结果催要欠款的时候行为过度,甚至大打出手,导致对方或双方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本来有理的事情容易变得没理。所以欠债要还钱,催债要有度,过度会担责。
  接下来,我们先看一个真实案例:被告张小姐的前夫孙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原告田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在张小姐与其前夫离婚后,原告田某因找不到张小姐的前夫孙先生,于是经常找张小姐要账。202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原告田某与被告张小姐在某火锅店偶遇,田某回家拿上孙先生出具的借条回到火锅店向张小姐催要借款,张小姐告诉田某,其与孙先生已经离婚,让田某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但田某情绪较为激动,遂强行拿走了张小姐的手机,在行至火锅店北侧农贸市场时,追赶上的张小姐因索要手机不成,便对田某实施了殴打,导致田某受伤住院,而张小姐的手机至今也没有要回。事后,公安行政机关依法对张小姐作出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田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上颌骨额突骨折、头部外伤、腰背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因向张小姐主张损害赔偿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田某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6 653.18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田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 486.7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纠纷的发生经过已经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即被告殴打他人的行为成立。原、被告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后,应克制自己的情绪,规范自己的行为,文明妥善解决问题,不应未经他人允许拿走他人财物亦不应诉诸武力,原告自认是其先拿走被告手机,被告为拿回财物而追赶,进而殴打原告。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双方过错程度及行政处罚轻重,法院酌定原告负担20%的责任,被告负担8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小姐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9 989.42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或者纠纷,要理性对待,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文明妥善解决问题,合理合法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能过度,更不能诉诸武力。莫要让有理的事情,因为一时冲动,而把自己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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