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号

任前法律考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以案说典
定金,你真的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1-11-23 22:14:44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我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交过定金,往往在购买一些预售商品或暂时不能交付的商品时居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也就是说,定金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足额交付定金即是实现其担保的一种方式。
  
  但是,在日常交易中,往往都是由购买者交付定金,而出卖者在这个过程中只有锁定约定的物的义务,是不存在交付金钱的义务的,所以在客观上会导致不公平,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民法典》在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所谓的双倍罚则,相当于给卖方上了一道紧箍咒。而对于购买者来说,若购买者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购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将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1问题解析
  
  那么我们在约定定金时,还有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呢?
  
  第一,所谓定金合同里面约定的定金可不是随便填个数这么简单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买方出现违约,那么超过部分的数额买方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第二,对于买方来说,违约后可不是只限定在所交付的定金范围内承担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额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1举例
  
  小谢和小董签订了时令水果预购合同,并约定一个月之后,小谢向小董交付一车价值10万元的水果,前提是小董需足额交付20000元定金。
  
  小董足额交付定金后,小谢一个月之后按约定将小董需要的水果送到指定地点,可是小董不想要了,最终导致小谢价值10万元的水果因无法及时售出而腐烂,可怜的小谢损失8万元。
  
  大家想一想,若小董只在2万元的定金范围内承受损失,对于小谢来说显然不公平,小谢当然可以要求小董在超过定金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了。大家明白了吗?

版权所有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鲁ICP备09053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