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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3年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3-11 09:51:00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努力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既是一种职务,更是一种责任,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应当牢固树立履职意识、担当意识,牢固树立“履职不到位是失职,有职不履行是渎职”的工作理念,着力破除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恪尽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履职境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安排的学习、培训,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和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依法按时出席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并出具医院证明的;

  (二)因公出国、出访的;

  (三)参加省级以上会议或市委重要会议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请假情况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三条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批准请假后,请假人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上次会议出席情况,在每年度召开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集中通报上一年度会议出席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会议超过三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采取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对提醒后仍不能履行职责的,建议主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对专业性强的会议议题,在会议召开前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相关行业代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逐项充分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涉及专业领域的议题作重点发言,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双联”活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吸纳、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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