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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42:49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监督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对市人大监督工作机构(含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室及预算工作委员会,下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管理,实施再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任副组长,各监督工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查室合署办公,常委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应当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第四条  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对市人大各监督工作机构承担的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督促和考核,目的是充分发挥各监督工作机构积极性,克服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增强监督刚性,精准施策,形成监督合力,推动人大监督由程序化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进一步提升人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水平。
  第五条  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并报送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监督议题应当事关全市工作全局、重大事项、民生实事、司法公正。
  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按照有关程序确定。
  第七条  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监督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将监督事项细化量化,制定工作流程,明确时限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
  第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问题,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相关监督工作机构进行重点监督,常态化跟踪问效,直至该监督事项取得实效。
  第九条  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监督工作机构积极扩大专家库成员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度,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的智力、学术、专业优势,挖掘深层次问题,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有效提升监督水平。
  各专门委员会专家库监督工作运行情况应当每年形成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报送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
  第十条  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的有机衔接,避免工作冲突,及时发现监督运行机制中的不足和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提升监督实效。
  第十一条  监督工作机构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材料,以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初审意见、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文件,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报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由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审核。
  第十二条  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督查机制,监督工作管理办公室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监督工作机构履职尽责、务求实效。对监督乏力、失职失责等监督工作出现纰漏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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