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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42:12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或议案,经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重点内容、步骤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预先列出具体的调研问题,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带着问题开展调研,调研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专题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查找问题根源,寻找解决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决定事项提供依据。
  第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议议题,应当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适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讲座,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了解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起草初审意见、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应当做到情况摸“透”、问题找“准”、意见提“实”。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初审意见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借助“外脑”,“靶向聚焦、精准施策”。初审意见和有关报告按照正式公文格式进行统一,内容应当表述清楚专项工作客观真实情况,提出问题切中要害,所提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问题和原因剖析不少于三分之一,意见建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前搜集、整理、编印有关资料,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会中审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小组召集人作为本组审议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引导审议人员紧扣议题、逐项进行发言,针对专项工作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涉及审议议题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予以协调安排。
  第八条  审议有关议题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确定具备行业和专业优势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重点发言人,引导和带动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时,着重审议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市委决策部署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等。
  审议议案及其相关决议、决定草案时,着重审议其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审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时,着重审议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或者联组审议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梳理归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草案中,问题和原因剖析不少于三分之一,意见建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对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草案、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或者议案进行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经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给予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室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相应加分。
  第四章    会后督办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表决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面对面交办的,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召开“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交办会议,现场交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联络协调。
  第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审议意见或者相关决议、决定的办理落实,在审议意见转交三个月或者按照决议、决定规定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对口联系原则,对审议意见实施跟踪督办,督促相关承办单位制定方案、办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调研,视察、调研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专项工作审议意见整改情况或者相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联络协调、会前调研等工作。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向市委报告,书面通报“一府一委两院”和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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