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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41:47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被评议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员)为具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
  第三条  履职评议应当注重问题导向,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应当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履职评议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
  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被评议人员确定、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步骤、时间安排、赋分细则、结果认定等。
  第六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对接,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按年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赋分细则,综合各环节记分确定。
  第八条  被评议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按有关要求研究确定。
  第九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应当组织召开履职评议工作动员会议。
  第十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布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和被评议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评议内容组织被评议人员开展自查整改。
  自查整改情况应当按照方案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被评议人员近两年履职情况,包括办理案件情况、考核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奖惩情况等。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可以组织谈话调查。谈
  话人员范围包括被评议人员的分管领导、部门同事及市纪委监委驻市法院、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等。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可以向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单位函询调查被评议人员的廉洁司法、人民来信、涉访案件等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可以成立案卷评查工作组进行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工作组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系统业务骨干等组成,市法院、市检察院人员应当交叉使用。
  评查案卷应当由案卷评查工作组从被评议人员近两年办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一般每人五件,按照案件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十四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可以成立走访调研组,通过上门走访和电话联系相结合的方式,抽取有关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了解被评议人员的办案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走访调研组应当由案卷评查工作组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
  第十五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可以组织旁听被评议人员承办案件的庭审。旁听人员由案卷评查工作组和走访调研组人员组成。被评议人员评议期间没有庭审的,可以查看庭审录像。
  第十六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期间,应当组织召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议,听取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汇报,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询问,现场测评打分。
  第十七条  各评议步骤完成后,应当汇总被评议人员各环节得分,根据赋分细则规定的赋分权重,形成被评议人员的综合得分。
  第十八条  评议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召开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会议,根据被评议人员综合得分,确定被评议人员对应的评议等次。
  第十九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应当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履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履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各环节评议工作情况、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评议结果、被评议人员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听取审议履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会议通过的履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印发市法院、市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组织被评议人员和全体法官、检察官对履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整改,在收到报告两个月之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监督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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