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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8:5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
  (二)执行全国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的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加以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检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内容应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聚焦全市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的群众集中反映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
  第八条  执法检查项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广泛调研、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项目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开展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学者或者第三方评价机构参加。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分成若干检查小组。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一个月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执法情况调研,研究制定执法检查具体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询问、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网络调查等形式进行。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起草、修改和审定。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或者追究相关责任的意见;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执法检查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提出审议意见,也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审议意见一并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一府一委两院”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督促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执法检查组应当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报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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