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8:23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问题;
(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七)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八)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投诉率较高的问题;
(九)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会前调研,深入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等。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针对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等,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学习、研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总结工作应当实事求是,问题部分应当具体明确,下一步打算应当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原则上问题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报告审议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接受委托到会作报告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机关委托书。审议时,“一府一委两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要重点审议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客观;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拟定发言提纲,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由报告机关在六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审议后表决仍未通过的,可以组织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报告前,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研审议,提出对该报告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提出的问题应当客观精确,意见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原则上肯定成绩部分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出问题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意见建议部分占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及初审意见一并审议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六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表决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秘书长签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情况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常委会决议和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督办等方式进行跟踪督促落实。跟踪督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综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问题;
(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七)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八)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投诉率较高的问题;
(九)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会前调研,深入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等。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针对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等,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学习、研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总结工作应当实事求是,问题部分应当具体明确,下一步打算应当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原则上问题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报告审议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接受委托到会作报告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机关委托书。审议时,“一府一委两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要重点审议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客观;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拟定发言提纲,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由报告机关在六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审议后表决仍未通过的,可以组织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报告前,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研审议,提出对该报告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提出的问题应当客观精确,意见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原则上肯定成绩部分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出问题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意见建议部分占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及初审意见一并审议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六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表决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秘书长签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情况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常委会决议和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督办等方式进行跟踪督促落实。跟踪督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综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